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臉書的隱私權政策

Source: 劉宇的臉書發文

臉書公司在美國的 policy,如果要申請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只有在使用者可能涉嫌下列犯罪行為時,才會提供:
 
涉嫌殺人、擄人勒索、毒品、妨礙電腦使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mple:

雖然那個在阿妹粉絲頁亂放話的『謝德卿』非常討人厭,(他可能甚至不是台灣人),但是妨礙名譽的部分,似乎無法跟美國臉書申請使用者個資。我想,大家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他持續謾罵,卻無法制止他!(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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