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聯合報 記者周小仙/台北報導
航空業績報喜,由於美西港口去年8月塞港,許多海運訂單轉進空運,華航去年四季貨運營收121億元,較2013年成長6%,今年首季貨運營收112億元,更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5%。今年第一季部分產業供應鏈因美西持續塞港,無法如期運送原物料,帶動亞洲往返美國的包機需求。
華航貨運業務受惠海運轉單空運,去年第三季開始陸續直飛三班台北往西雅圖的3C產品包機、一班自洛杉磯前往東京的薯條包機等,今年來更執行高達17班自台灣、日本、越南飛往美國的貨運包機。
華航表示,去年8月起,美國西岸海港因碼頭工人怠工,碼頭進出口貨物壅塞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因而讓西岸航空貨運接到原本屬於海運的「特殊貨品」,像是20噸的衛生紙、30噸的冷凍牛豬肉、40噸的披薩跟貝果的麵粉、50噸的咖啡豆到上千噸的薯條,華航還接到洛杉磯包機直飛到東京的「薯條貨運包機」訂單。
華航解釋,「薯條包機」是由於日本薯條熱銷,讓銷往日本的冷凍馬鈴薯貨量成為出口大宗,去年12月底遇到日本新年假期,貨運需求旺盛,但礙於美西碼頭塞港,便有貨運承攬商找上華航,詢問從洛杉磯包機「薯條」直飛東京,順利於東京海關過年封關前,在12個小時內將日本所需要的薯條從美國「空運直送」。
華航目前共有21架747-400F全貨機,遍布全球33個貨運航點,每周飛航90班次。展望2015年在國際油價回歸平穩、全球經濟保持擴張等支撐下,華航預期航空貨運市場景氣將持續回溫,因此,今年將擴大貨運運能。
華航除第三季召回一架封存貨機重新投入服務,還會透過即將引進的777、737-800、A350等客機腹艙,強化艙位供給能力。
據調查,華航2013年空運承運119.7萬噸貨量,國際航空貨運量全球第6,比2012年上升一名。
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投資者選擇P2P產品要謹慎
2015-04-03 法制晚報訊 (記者 王磊)
最近,有網友在「曬」去年P2P投資收益時,對一種「隨用隨取的P2P理財賬戶」稱讚不已,認為其兼具了高收益和流動性兩種優點。在保證了一定收益率水平的同時,還滿足了投資者對流動性的需求,這種創新必將為平台贏得更大的市場空間。
收益高未必安全
所謂「隨用隨取的P2P理財賬戶」是指這樣的P2P產品:一種是隨著投資期限的延長,收益率遞增型產品。用戶投資后,投資期限並無限制,可在一定時間點提取本金並獲取約定的收益。比如第一個月(或季度)可獲得6%的年化收益,第二個月(或季度)可獲得6.5%的年化收益……以此類推。
另一種與餘額寶類產品類似,約定一個收益率,用戶可隨時提取本金並獲取相應收益。雖然產品的投資規則與餘額寶類似,但其年化收益率遠遠高於餘額寶,高的可達百分之十幾,因而吸引了大量投資者。
2014年起,這類P2P平台交易規模擴張得十分「兇猛」,有的平台僅上線短短幾個月時間,月交易量就達到千萬元,迅速獲得了風投的青睞。不過,這一模式是否真像上述網友眼中那樣「完美」呢?銀率網分析師認為,這類P2P產品看似「貼心」,但投資者「隨心所欲」取現的便利,必然是通過平台的資金池來實現的。
餘額寶類產品對接的是貨幣基金,之所以允許用戶隨時提現,是因為貨幣基金通常買的是風險極低、流動性強的投資品種,基金經理每日會預留出一定現金頭寸以應對用戶隨時提現的需求。
資金池模式有兩大風險
P2P資產,無論是小微經營貸還是消費貸,其風險都遠遠高於貨幣基金的資產,並且P2P債權必定都有固定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不能隨意要求借款人還款。但當用戶可以隨時提現、P2P借款又尚未到期時,提現的錢只能來自P2P的「墊資」,即平台找錢滿足提現要求,待借款人還款后再補回去。毫無疑問,這種模式下,投資人和投資標的不再一一對應,唯一的辦法只能是資金池。
銀率網分析師提醒投資者,對於投資者來說,資金池模式最大的風險有兩方面,一是平台可能隨意挪用資金,增強了「跑路」的動機;二是這種不透明的運作模式為「借新還舊」提供了掩蓋,即使平台出現壞賬高企或現金流吃緊的情況,仍可以拿新用戶的資金代償。
因此,對於兼具高收益和流動性的P2P產品,投資者需要區分的是,「流動性」是通過平台本身的二級市場轉讓實現的,還是通過平台直接贖回債權實現的,若屬於後者,除了「高收益」與「流動性」之外,投資者還需注意安全性。
最近,有網友在「曬」去年P2P投資收益時,對一種「隨用隨取的P2P理財賬戶」稱讚不已,認為其兼具了高收益和流動性兩種優點。在保證了一定收益率水平的同時,還滿足了投資者對流動性的需求,這種創新必將為平台贏得更大的市場空間。
收益高未必安全
所謂「隨用隨取的P2P理財賬戶」是指這樣的P2P產品:一種是隨著投資期限的延長,收益率遞增型產品。用戶投資后,投資期限並無限制,可在一定時間點提取本金並獲取約定的收益。比如第一個月(或季度)可獲得6%的年化收益,第二個月(或季度)可獲得6.5%的年化收益……以此類推。
另一種與餘額寶類產品類似,約定一個收益率,用戶可隨時提取本金並獲取相應收益。雖然產品的投資規則與餘額寶類似,但其年化收益率遠遠高於餘額寶,高的可達百分之十幾,因而吸引了大量投資者。
2014年起,這類P2P平台交易規模擴張得十分「兇猛」,有的平台僅上線短短幾個月時間,月交易量就達到千萬元,迅速獲得了風投的青睞。不過,這一模式是否真像上述網友眼中那樣「完美」呢?銀率網分析師認為,這類P2P產品看似「貼心」,但投資者「隨心所欲」取現的便利,必然是通過平台的資金池來實現的。
餘額寶類產品對接的是貨幣基金,之所以允許用戶隨時提現,是因為貨幣基金通常買的是風險極低、流動性強的投資品種,基金經理每日會預留出一定現金頭寸以應對用戶隨時提現的需求。
資金池模式有兩大風險
P2P資產,無論是小微經營貸還是消費貸,其風險都遠遠高於貨幣基金的資產,並且P2P債權必定都有固定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不能隨意要求借款人還款。但當用戶可以隨時提現、P2P借款又尚未到期時,提現的錢只能來自P2P的「墊資」,即平台找錢滿足提現要求,待借款人還款后再補回去。毫無疑問,這種模式下,投資人和投資標的不再一一對應,唯一的辦法只能是資金池。
銀率網分析師提醒投資者,對於投資者來說,資金池模式最大的風險有兩方面,一是平台可能隨意挪用資金,增強了「跑路」的動機;二是這種不透明的運作模式為「借新還舊」提供了掩蓋,即使平台出現壞賬高企或現金流吃緊的情況,仍可以拿新用戶的資金代償。
因此,對於兼具高收益和流動性的P2P產品,投資者需要區分的是,「流動性」是通過平台本身的二級市場轉讓實現的,還是通過平台直接贖回債權實現的,若屬於後者,除了「高收益」與「流動性」之外,投資者還需注意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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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高薪不夠期權湊 P2P行業吹響攬才號角
發佈時間: 2015-03-26 來源: 中華網財經
過去一年,以P2P網貸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呈現爆發式增長,由此産生出極大的人才缺口,「求賢若渴」成為當下P2P行業的典型特徵之一,新一輪人才爭奪戰已悄然打響,高薪、期權激勵、完備的晉陞機制等誘惑正在P2P行業蔓延擴散。
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將「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顯示了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的信心,並且猶如一劑強心針激勵著P2P行業的從業者。分析人士認為,國家層面的認可與扶持勢必進一步促進P2P行業高速發展,而快速成長的背後必然需要更具競爭力的薪酬福利予以支撐,在這方面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更加開放,良好的氛圍正在吸引著眾多懷揣夢想的新鮮血液加入。
去年11月,筆者認識了一位人大經濟學院畢業的高材生小張,她當時供職于北京一家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旗下的A平臺。但到今年3月,小張已成功入職另一家知名P2P平臺銀客網。在與小張的交談中筆者得知,高薪攬才現象在P2P行業相當普遍,通常跳槽一次的加薪幅度都在20%到30%,甚至翻倍,而讓她做出跳槽決定的原因不僅限於此,企業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發展前景在她看來更為重要。
筆者就小張的跳槽經歷採訪了銀客網副總裁李飛,試圖從平臺管理層找尋更準確的答案。李飛表示,P2P行業的發展趨勢及政策導向已經成為該行業人才競爭加劇的重要原因,平臺各崗位的薪資水準一路水漲船高。各平臺為了支撐其快速增長,進一步擴充行業佈局,均在人員配備方面進行了“同步調整,而平臺規模的調整需要引進大量的優秀人才,尤其是在風控、技術、業務拓展等方面。
據李飛介紹,銀客網2015年的目標是讓交易額幾何倍增長,「這是一個挑戰,所以我們必須吸引全行業最優秀的人才加盟。現在行業人才短缺,除了利用有競爭力的薪金待遇之外,平臺也會利用彈性制工作時間、期權獎勵政策等條件來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
業內專家指出,2015年P2P行業競爭依然激烈,優秀的人才是平臺成長的動力源泉,只有在人才大戰中搶得先機,才能在之後的激烈競爭中站穩腳跟。另一方面,專家也對P2P行業頻繁跳槽現象表示了擔憂,行業人才流動性大本身就是一種浮躁的表現,很多就業者還沒有真正學到新東西就被高薪挖走,很難得到能力的真正提升,並且將導致行業薪酬虛高,各平臺還是要將著眼點放在維護團隊穩定上來,只有成熟、穩定、高效的團隊才能經得起市場浪潮的沖刷。
2015年,P2P行業有望在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健康、快速的增長,國資、銀行、上市等資本大咖的入場,推動著整個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更快地進入良性發展階段,但同時也使得平臺對網際網路金融人才的搶奪更加激烈。
隨著資本的大量涌入,網際網路金融的人才爭奪戰才剛剛開始。
過去一年,以P2P網貸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呈現爆發式增長,由此産生出極大的人才缺口,「求賢若渴」成為當下P2P行業的典型特徵之一,新一輪人才爭奪戰已悄然打響,高薪、期權激勵、完備的晉陞機制等誘惑正在P2P行業蔓延擴散。
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將「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顯示了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的信心,並且猶如一劑強心針激勵著P2P行業的從業者。分析人士認為,國家層面的認可與扶持勢必進一步促進P2P行業高速發展,而快速成長的背後必然需要更具競爭力的薪酬福利予以支撐,在這方面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更加開放,良好的氛圍正在吸引著眾多懷揣夢想的新鮮血液加入。
去年11月,筆者認識了一位人大經濟學院畢業的高材生小張,她當時供職于北京一家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旗下的A平臺。但到今年3月,小張已成功入職另一家知名P2P平臺銀客網。在與小張的交談中筆者得知,高薪攬才現象在P2P行業相當普遍,通常跳槽一次的加薪幅度都在20%到30%,甚至翻倍,而讓她做出跳槽決定的原因不僅限於此,企業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發展前景在她看來更為重要。
筆者就小張的跳槽經歷採訪了銀客網副總裁李飛,試圖從平臺管理層找尋更準確的答案。李飛表示,P2P行業的發展趨勢及政策導向已經成為該行業人才競爭加劇的重要原因,平臺各崗位的薪資水準一路水漲船高。各平臺為了支撐其快速增長,進一步擴充行業佈局,均在人員配備方面進行了“同步調整,而平臺規模的調整需要引進大量的優秀人才,尤其是在風控、技術、業務拓展等方面。
據李飛介紹,銀客網2015年的目標是讓交易額幾何倍增長,「這是一個挑戰,所以我們必須吸引全行業最優秀的人才加盟。現在行業人才短缺,除了利用有競爭力的薪金待遇之外,平臺也會利用彈性制工作時間、期權獎勵政策等條件來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
業內專家指出,2015年P2P行業競爭依然激烈,優秀的人才是平臺成長的動力源泉,只有在人才大戰中搶得先機,才能在之後的激烈競爭中站穩腳跟。另一方面,專家也對P2P行業頻繁跳槽現象表示了擔憂,行業人才流動性大本身就是一種浮躁的表現,很多就業者還沒有真正學到新東西就被高薪挖走,很難得到能力的真正提升,並且將導致行業薪酬虛高,各平臺還是要將著眼點放在維護團隊穩定上來,只有成熟、穩定、高效的團隊才能經得起市場浪潮的沖刷。
2015年,P2P行業有望在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健康、快速的增長,國資、銀行、上市等資本大咖的入場,推動著整個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更快地進入良性發展階段,但同時也使得平臺對網際網路金融人才的搶奪更加激烈。
隨著資本的大量涌入,網際網路金融的人才爭奪戰才剛剛開始。
有些主流公司想擁抱,臭名昭彰的 TOR
彭博商業周刊 – 2015年3月24日
在互聯網世界,TOR一直背著鬼鬼祟祟的壞名聲,自由鬥士用它密謀革命,壞人用它賣毒品、交流兒童色情製品,或購買摘取來的人體器官。而今,這個互聯網的隱蔽角落正在進行士紳化改造,成為Facebook、德國電信(Deutsche Telekom)等主流公司和Mozilla這樣的流覽器先驅的運營場所。
TOR 是 Onion Router(洋蔥路由)的縮寫,10多年前由美國海軍研究實驗室(Naval Research Laboratory)創建,目的是給美國特工提供一種安全的通信方式,也讓生活在極權國家的人可以匿名上網。近幾年,作奸犯科之徒對它也產生了興趣。這種網路為臭名昭著的網路毒品集市「絲路」(Silk Road)提供了藏身地,「絲路」創辦人被聯邦指控洗錢、駭客行為和串謀販毒,2月4日被判罪成。
過去4年裡,TOR 的用戶數量增加了3倍,每日用戶量達到約200萬,各公司開始意識到這個網路是爭取消費者的重要場所。TOR 會把資料在超過6000台電腦之間隨機地轉移,以此來阻止廣告商、Cookies 和其他協力廠商追蹤用戶的IP地址。Facebook 在去年10月推出了一個.onion域名的網站——這種特殊的Web網址只有用TOR流覽器才能進入。「TOR的無審查網路感覺更像是以前的互聯網。」英國策略研究機構迪莫斯(Demos)社交媒體分析主管巴特萊特(Jamie Bartlett)說。
上 TOR 網路相對來說是簡單的——用戶只需下載 TOR 流覽器軟件。Mozilla 想把 TOR 整合到它的火狐流覽器(Firefox)裡。《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和《衛報》(The Guardian)等刊物在 TOR 上設有投放箱,讓告密者可以匿名提交新聞線索。專長互聯網和電腦案件的紐約市律師艾克蘭德(Tor Ekeland,和 TOR 不存在關聯)說,他用 TOR 來保障客戶資訊和通信的安全。「律師事務所是國家安全機構的首要目標之一,在任何國家都是這樣,因為我們掌握著有關商業交易的巨量保密資訊。」艾克蘭德說。
企業對 TOR 的興趣,最終可能會令網路不堪重負,它的設計載荷是一天處理1,000萬用戶。Mozilla 說它的工程師在考慮對 Firefox 做出改進,從而讓 TOR 的使用更快捷、更方便。麻塞諸塞州劍橋市的非營利機構 TOR 計劃(TORProject)在負責該網路的運轉,其總幹事安德魯·李烏曼(Andrew Lewman)說,他們正在和 Mozilla 合作提升TOR的能力,也許會把所有運行Firefox 的電腦都納入到 TOR 的網路中。
Firefox 等流覽器已經有隱私功能,比如谷歌(Google)的 Chrome 流覽器中有「匿名流覽」(Incognito)這樣的選項,但這些設置通常頂多是刪除密碼和 Cookies,並不會阻止廣告商繼續獲取使用者資料。除了已發佈的聲明外,Facebook 和 Mozilla 拒絕就它們的 TOR 計劃進一步置評。谷歌沒有回應本文的置評請求。
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安全與隱私工程教授達內齊思(George Danezis)說,在 TOR 上保持存在的企業,在那些希望避免被政府監視互聯網活動的人心中會有加分。他說,一旦他們相信這個網路可能處理更多的商業資料往來,更多的公司會到 TOR 來開設網站。「很多公司想表明,它們是政府的目標,不是同謀。」達內齊思說。
軟件安全公司風險 IQ(Risk IQ)行政總裁馬努索斯(Elias Manousos)說,在盤算進入 TOR的公司應該把聲譽風險考慮在內。「品牌形象受損的可能性無疑是存在的。」馬努索斯說。軟件公司趨勢科技(Trend Micro)安全研究副總裁弗格森(Rik Ferguson)說,隨著主流公司進駐 TOR,它們會改善這個網路的形象。他說商業應用會「讓大眾意識裡對 TOR 的看法正面起來,證明這樣一個服務是有許多不涉及犯罪的用途的」。
在互聯網世界,TOR一直背著鬼鬼祟祟的壞名聲,自由鬥士用它密謀革命,壞人用它賣毒品、交流兒童色情製品,或購買摘取來的人體器官。而今,這個互聯網的隱蔽角落正在進行士紳化改造,成為Facebook、德國電信(Deutsche Telekom)等主流公司和Mozilla這樣的流覽器先驅的運營場所。
TOR 是 Onion Router(洋蔥路由)的縮寫,10多年前由美國海軍研究實驗室(Naval Research Laboratory)創建,目的是給美國特工提供一種安全的通信方式,也讓生活在極權國家的人可以匿名上網。近幾年,作奸犯科之徒對它也產生了興趣。這種網路為臭名昭著的網路毒品集市「絲路」(Silk Road)提供了藏身地,「絲路」創辦人被聯邦指控洗錢、駭客行為和串謀販毒,2月4日被判罪成。
過去4年裡,TOR 的用戶數量增加了3倍,每日用戶量達到約200萬,各公司開始意識到這個網路是爭取消費者的重要場所。TOR 會把資料在超過6000台電腦之間隨機地轉移,以此來阻止廣告商、Cookies 和其他協力廠商追蹤用戶的IP地址。Facebook 在去年10月推出了一個.onion域名的網站——這種特殊的Web網址只有用TOR流覽器才能進入。「TOR的無審查網路感覺更像是以前的互聯網。」英國策略研究機構迪莫斯(Demos)社交媒體分析主管巴特萊特(Jamie Bartlett)說。
上 TOR 網路相對來說是簡單的——用戶只需下載 TOR 流覽器軟件。Mozilla 想把 TOR 整合到它的火狐流覽器(Firefox)裡。《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和《衛報》(The Guardian)等刊物在 TOR 上設有投放箱,讓告密者可以匿名提交新聞線索。專長互聯網和電腦案件的紐約市律師艾克蘭德(Tor Ekeland,和 TOR 不存在關聯)說,他用 TOR 來保障客戶資訊和通信的安全。「律師事務所是國家安全機構的首要目標之一,在任何國家都是這樣,因為我們掌握著有關商業交易的巨量保密資訊。」艾克蘭德說。
企業對 TOR 的興趣,最終可能會令網路不堪重負,它的設計載荷是一天處理1,000萬用戶。Mozilla 說它的工程師在考慮對 Firefox 做出改進,從而讓 TOR 的使用更快捷、更方便。麻塞諸塞州劍橋市的非營利機構 TOR 計劃(TORProject)在負責該網路的運轉,其總幹事安德魯·李烏曼(Andrew Lewman)說,他們正在和 Mozilla 合作提升TOR的能力,也許會把所有運行Firefox 的電腦都納入到 TOR 的網路中。
Firefox 等流覽器已經有隱私功能,比如谷歌(Google)的 Chrome 流覽器中有「匿名流覽」(Incognito)這樣的選項,但這些設置通常頂多是刪除密碼和 Cookies,並不會阻止廣告商繼續獲取使用者資料。除了已發佈的聲明外,Facebook 和 Mozilla 拒絕就它們的 TOR 計劃進一步置評。谷歌沒有回應本文的置評請求。
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安全與隱私工程教授達內齊思(George Danezis)說,在 TOR 上保持存在的企業,在那些希望避免被政府監視互聯網活動的人心中會有加分。他說,一旦他們相信這個網路可能處理更多的商業資料往來,更多的公司會到 TOR 來開設網站。「很多公司想表明,它們是政府的目標,不是同謀。」達內齊思說。
軟件安全公司風險 IQ(Risk IQ)行政總裁馬努索斯(Elias Manousos)說,在盤算進入 TOR的公司應該把聲譽風險考慮在內。「品牌形象受損的可能性無疑是存在的。」馬努索斯說。軟件公司趨勢科技(Trend Micro)安全研究副總裁弗格森(Rik Ferguson)說,隨著主流公司進駐 TOR,它們會改善這個網路的形象。他說商業應用會「讓大眾意識裡對 TOR 的看法正面起來,證明這樣一個服務是有許多不涉及犯罪的用途的」。
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境外通姦,刑法為何不罰?
From:LEP生活法律報
日前發生的法官婚外情案,震驚了司法界,女法官的檢察官老公,以DNA血緣鑑定,證實其女兒為張姓男法官的,因而提起通姦罪自訴。但法院方面認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屬於「國境外犯罪」,因此不罰。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而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根據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原則上本法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五至第七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本法。
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意思是說,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如果犯了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名,必須該罪名之最輕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之法律有處罰時,才能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罰。
就本案例事實來看,因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因此本案承審法官認定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除了不是同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的特定犯罪外,其刑責也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亦不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件,且美國對通姦已除罪化,因此不屬於我國刑法之適用範圍,所以不罰,法官也只能依法駁回訴訟。
承審法官這樣判可不是因為犯罪當事人也是法官,所以有特殊待遇,承審法官也強調,雖然刑法不罰,但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官司請求損害賠償,這部份就不管通姦地點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了。
日前發生的法官婚外情案,震驚了司法界,女法官的檢察官老公,以DNA血緣鑑定,證實其女兒為張姓男法官的,因而提起通姦罪自訴。但法院方面認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屬於「國境外犯罪」,因此不罰。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而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根據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原則上本法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五至第七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本法。
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意思是說,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如果犯了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名,必須該罪名之最輕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之法律有處罰時,才能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罰。
就本案例事實來看,因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因此本案承審法官認定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除了不是同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的特定犯罪外,其刑責也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亦不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件,且美國對通姦已除罪化,因此不屬於我國刑法之適用範圍,所以不罰,法官也只能依法駁回訴訟。
承審法官這樣判可不是因為犯罪當事人也是法官,所以有特殊待遇,承審法官也強調,雖然刑法不罰,但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官司請求損害賠償,這部份就不管通姦地點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了。
Facebook上境外誹謗罪的管轄權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1041330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案 由:旅居美國之甲,與家住臺中市之乙,因借款糾紛,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 BOOK 」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乙於家中上網發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試問我國法院對於甲在美國所犯之妨害名譽罪,有無管轄權。
說 明:(一)甲說:有關電腦網際網路犯罪之管轄權,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電腦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其他網路系統(例如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倘若僅以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地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反之,若以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故現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係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本案甲涉嫌加重誹謗之行為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雖任何電腦使用者,經以網路連結後,均可觀覽,然尚難認乙上網點閱地,即為犯罪地或結果地。而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又非屬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法第 7 條所明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之餘地。是我國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無從行使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7 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二)乙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 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 72 年台上字第 5894 號判例參照。次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將不實之言論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聲字第 18 號、91 年度台聲字第 51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 BOOK」 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而乙係於其臺中市之住處瀏覽上開辱罵之文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乙接收辱罵文字之處所,係犯罪之『結果地』,其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案 由:旅居美國之甲,與家住臺中市之乙,因借款糾紛,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 BOOK 」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乙於家中上網發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試問我國法院對於甲在美國所犯之妨害名譽罪,有無管轄權。
說 明:(一)甲說:有關電腦網際網路犯罪之管轄權,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電腦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其他網路系統(例如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倘若僅以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地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反之,若以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故現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係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本案甲涉嫌加重誹謗之行為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雖任何電腦使用者,經以網路連結後,均可觀覽,然尚難認乙上網點閱地,即為犯罪地或結果地。而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又非屬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法第 7 條所明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之餘地。是我國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無從行使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7 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二)乙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 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 72 年台上字第 5894 號判例參照。次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將不實之言論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聲字第 18 號、91 年度台聲字第 51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 BOOK」 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而乙係於其臺中市之住處瀏覽上開辱罵之文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乙接收辱罵文字之處所,係犯罪之『結果地』,其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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